1、深圳女职工产假由以下部分组成:基础产假98天;广东省奖励假80天;难产假30天;多胞胎假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产假增加15天。
2、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(不论一胎、二胎或其他情形),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+奖励假80天,共178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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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2、如果有难产、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,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,多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。
4、3、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。
5、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,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。
6、(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)注意:如果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,将无法享受80天奖励假。
7、拓展资料:广东省实施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: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生育时遇有难产的,增加30天产假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15天产假;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,按照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。
8、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条规定: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。
9、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,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。
10、参考资料来源: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-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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